### **三、法律内容与特点**
#### **1. 刑事法律**
- **刑罚制度**:
汉初沿用秦代肉刑(黥、劓、斩左右趾等),文帝、景帝时期进行**刑制改革**:
- 文帝:废除黥刑(改为髡钳城旦舂)、劓刑(改为笞三百)、斩左趾(改为笞五百)。
- 景帝:减少笞刑数量,规范刑具,避免死刑替代刑的滥用。
改革后形成**死刑、笞刑、徒刑、徙边、禁锢**等刑罚体系。
- **罪名**:
- **危害皇权罪**:如谋反、矫制、大不敬。
- **经济犯罪**:如盗铸钱、盐铁私营(武帝后盐铁官营)。
- **伦理犯罪**:不孝、禽兽行(内乱)等。
#### **2. 民事法律**
- **户籍与赋税**:实行编户齐民制度,严格户籍管理,征收人头税(算赋、口赋)和土地税(田租)。
- **婚姻家庭**:
- 一夫一妻多妾制,女子地位较低,离婚权主要在男方(“七出三不去”)。
- 提倡孝道,维护父权,如“亲亲得相首匿”(亲属间隐匿犯罪可减免刑罚)。
- **财产权**:保护土地私有,允许土地买卖,但严禁盗卖他人田宅。
#### **3. 经济法律**
- **重农抑商**:汉初曾放宽对商人的限制,武帝后强化:
- 商人不得衣丝乘车,不得为官。
- 实行盐铁官营、均输平准法,加强国家对经济的控制。
- **货币管理**:禁止私铸钱,发行五铢钱(武帝时期定型)。
#### **4. 司法制度**